了解美国三权分立,关键时刻没那么好使,乱成一锅粥
了解美国三权分立,关键时刻没那么好使,乱成一锅粥
美国政治体制为宪政联邦共和制(Federal constitutional republic),同时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 将行政、立法、司法下放给总统、议会、联邦法院。

美国国会:美国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 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 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 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 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 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 院及一些特别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 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美国宪法:美国是现存历史最悠久的宪政立宪共和国,有世界上最早并仍在运作的成文宪法,并经立法机构批 准产生,在某些州,司法系统官员也通过多数制选举产生。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 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 国家的成文宪法。 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 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 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 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美国法律:美国法律继承了英国的判例法传统,美国法院承袭“遵循先例”原则,属于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19世纪中叶以前,早期的美国案件仍然经常引用当时的英国案例来应用,此后随着美国逐步发 展起自己的法律制度,到如今美国的绝大多数司法引用自国内案例。 美国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所有其他法律都源于宪法并低于宪法的效力,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 相抵触,基于宪法的最高性,如果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任何 一个美国法院都可以根据宪法来审理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1803年)中确立了法院的这项权力,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 个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美国法院:美国法院机构的基本框架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地方法院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联邦法院由联邦最高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即94个联邦地区法院分成11个巡回审判区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联邦 巡回审判区,每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及联邦特别法院(即破产法院、国际贸 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等)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由美国宪法设立,是联邦上诉法院的终审法院和美国司法系统的最高一级法院。 美国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法院的组织与管理体系的标准模式具有多样性,法院具有统一模式是法院组织与管理的传统目 标,但是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模式中的统一模式受到争议,后来出现了新的 理想目标模式:分权、协商以及应急式。

美国总统:美国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个人最多只能任两届(由于二战的原因,获得长达12年任期的富兰克林· 德拉诺·罗斯福总统例外),虽然总统和副总统选举是由全民普选方式举行,不过产生方式是由选举 人票(选举人由民选产生)所决定——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两个州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 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 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全国选举人票为538张,候选人至少获得270票才能当选。 当选的选举人在选举人员投票时必须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总统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 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 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 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 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一次出现这种情况是小布什总统谋求连任时。 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 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 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 政府由内阁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
